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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訓育組]轉知衛生福利部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鼓勵所屬志工依「志願服務獎勵 辦法」之規定。

張貼人:張鳯琪
時間:2025-03-19

說明:

一、依據衛福部114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函及教育 部114年3月10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097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本案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 日止,請依衛福部原函說明,請運用單位於6月底前受理志 工獎勵申

       請,並於7月底前函報本署。

三、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,114年公部門 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,不再受理紙本資料,

       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。爰本次獎勵申請 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,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 法以線上系統申請,得以

       紙本作業流程辦理。

四、隨函檢附衛福部來文及附件各1份,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 線上系統詳實填列,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,請確認申 請獎勵名冊

       資料,依限於114年7月3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, 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本署,以公文發文日期為憑,逾期 恕不受理;另申請獎勵

       名冊電子檔(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 請標註「單位名稱─申請113年志願服務獎勵」,須為可編 輯檔)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本署(e-

       3435@mail.k12ea.gov. tw)並致電承辦人確認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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