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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位置 : 首頁 / 教務處 / 【教學組】轉知國教署辦理「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113 學年度全國藝術教育競賽(音樂、創意戲劇、鄉土歌謠及 舞蹈)等4項決賽之交通費及膳雜費」一案

【教學組】轉知國教署辦理「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113 學年度全國藝術教育競賽(音樂、創意戲劇、鄉土歌謠及 舞蹈)等4項決賽之交通費及膳雜費」一案

張貼人:張其榮
時間:2025-01-15

二、本案補助原則及經費編列說明如下:

(一)補助對象:參加旨揭競賽決賽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

學校。

(二)補助組別:團體組,並以實際報名到場參賽學生人數計

算(不含指導老師)。

(三)交通費:

1、以學校至比賽地點按火車(莒光)或客運往返計算;

採租車申請補助方式者以不超過前揭計算總金額內為

限,且每部車以25人(含)以上為原則。

2、離島縣市(澎湖縣、金門縣及連江縣)核實補助來回

機票及1日住宿費。

3、距比賽地點路程遙遠學校得審酌交通情況編列住宿費

(例如:偏遠或交通不便地區,往返時間過長影響比

賽時間等)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比賽時程表或路

程時間證明等,本署將視預算情形及審查結果核定補

助金額。

4、膳宿費每生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700元,以1日為原

則。補助膳宿費者不再補助膳雜費,惟離島地區學生

因其比賽場天次情況特殊者,以不超過2日為限(租車

亦同)。

(四)膳雜費:學生每人補助1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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