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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位置 : 首頁 / 人事室 /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就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)第11條第2項規 定之實務執行方式。

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就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)第11條第2項規 定之實務執行方式。

張貼人:朱瑞璘
時間:2024-07-12

一、依據111年12月28日「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 組第五屆第1次會議」及113年3月15日「學校教評會及聯合 教師甄選簡章相關事宜研商會議」決議辦理。

二、查教評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: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       一、教師初聘、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。

       二、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。

       三、教師解 聘、不續聘、停聘及資遣之審議。

       四、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。

       五、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。」同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:「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 據之必要,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 見。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、時間、地點、得否委託他 人到場

              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。」

三、為研議保障兒少參與教評會之適當機制,本部經召開會議 討論,並將結論提至111年12月28日召開之「行政院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1次會議」報告,依上開會議決議意旨,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評

       審委員會於審議教師 解聘、不續聘、停聘或資遣事項時,為廣納多元聲音,得依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,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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