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升學榜單13
113升學榜單12
113升學榜單11
113升學榜單10
113升學榜單09
113升學榜單08
113升學榜單07
113升學榜單06
113升學榜單05
113升學榜單04
箭頭圖示
箭頭圖示
民生簡介
行政單位介紹
新生入學管道
FB圖示 粉絲專頁
自訂選單圖示 招生專線

聯絡信箱:msvs12000@msvs.ptc.edu.tw


日間請撥:(08)722302936


夜間請撥:(08)722302917

佈告欄圖示 人事室
目前位置 : 首頁 / 人事室 / 依113年1月5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(以下簡稱公保 法)第36條條文規定,本部業配合修訂辦理公保業務報送 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,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 依規定辦理。

依113年1月5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(以下簡稱公保 法)第36條條文規定,本部業配合修訂辦理公保業務報送 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,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 依規定辦理。

張貼人:朱瑞璘
時間:2024-01-30

一、有關旨揭公保法修正重點摘錄如下:

      (一)刪除原第1項第1款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」及原第 1項第2款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」之限制規定,並 增訂「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 內,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」為生

            育給付之法定 請領要件。

      (二)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 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,僅得擇一請領。

      (三)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,如符合前 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,且被保險 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、相關社會 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,得自

            113年1月5日起 10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。 

二、為應本次公保法修正施行,本部業配合修訂報送實務作業 規定、請領書、增修現金給付業務Q&A、保險權利義務等修 法相關資訊供參,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(網址: https://www.bot.com.tw)「政策性業務」之

      『公保服務』 項下載參閱,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 辦理公保業務,並請廣為宣導週知。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 義,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(總機:02-27013411)。 

檔案下載:


管理登錄
:::>|民生家事商業職業學校
列表圖示
⇤返回  
載入圖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