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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有關高級中等學校申請「113年度僑生輔導實施計畫」經 費補助事宜

張貼人:張其榮
時間:2023-12-15

一、請依「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要

點」規定,規劃113年度僑生輔導實施計畫並提出申請,該

要點登載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

moe.gov.tw/)-法規體系-「國際及兩岸教育」項下法規

63。

二、本署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,檢附相關

表件函送本署憑辦,逾期不予受理。

三、應備表件資料包括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(捐)助

計畫項目經費表(非民間團體)」(附件1)、經費明細表

(附件2)、「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」(附

件3),並載明在學僑生人數。

四、自113年度起,如規劃僑生春節聯歡及祭祖活動,請務必納

入本項年度僑生輔導實施計畫辦理,本署不再另案提供經

費補助。

五、僑生新生入學輔導講習屬重點工作項目,應納入年度實施

計畫並妥為規劃辦理;校外參訪活動應具教育目的,將優

予考量補助僑生社團赴偏鄉協助與英語課程及教育相關之

活動。

六、旨揭實施計畫各經費項目,應依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

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」及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,

前述要點及附表登載於本署主計室網頁「相關法令」下載

運用。

七、本案以部分補助為主,高級中等學校之自籌款應達全部計

畫經費總額10%以上;至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轄學校

之補助比率依「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輔導工

作實施要點」第5點規定辦理。計畫經費依各校在學僑生人

數、實施計畫項目及內容等核定補助金額。

八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轄學校如擬提出申請,請函報直

轄市、縣(市)政府初審後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申

請期限前核轉本署辦理。

九、僑生輔導經費補助案應於全年度活動辦理完成後1個月內函

送經費收支結算表(詳附件4)、辦理成果及檢討報告表

(附件5)辦理結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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