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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配合銓敘部及衛生福利部宣導國 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,請查照並轉知全體教職員。

張貼人:朱瑞璘
時間:2023-11-17

一、依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1號函辦理。

二、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,未滿65歲國民,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,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,除應參加

      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,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。

三、次查前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,凡自該日後領取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,均無法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。

四、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之規定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日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,爰請貴校轉知全體教職員;若教職員尚有其他國民年金保險疑問,請其逕洽國民年金保險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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