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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[公告]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

張貼人:陳惠琴
時間:2021-06-10

一、本要點之獎學金分類如下:

(一)清寒獎學金: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,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 國 高中(職)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 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有書面證明。但不包含夜間

部、進修部、推廣進修班、建教班及在職專班、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

1、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 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。但不 包 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。

2、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,經導師查核 並 由學校出具證明。

(二)優秀學生獎學金:指本縣高中(職)學校學生,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, 榮獲該校 各年級 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。

二、本獎學金申請類別、條件、獎助額度及應備資料如附表 。

三、本獎學金申請時程如下:

(一) 每學期辦理一次,一年級第一學期除優秀留縣升學學生可申請外,餘第二學期始可申請。

(二) 前款 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 一 月 十 日起至十 一 月十日止,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。

四、本獎學金審查核定原則如下:

(一)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與本要點同性質 獎學金者,不予發給本獎學金。

(二本要點各獎項獎學金,僅能擇一請領。

(三)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及成績不合標準者,不予受理。

(四)各類清寒獎學金依學業成績先後排序審定發給,其中,除國中清寒學生獎學金採由總班級數決定各國中錄取名額外,其餘各類別獎學金錄取名額如下:

       1.持 有 低收入戶證明 之 學生,佔法定錄取名額二分之一。

       2.持 有 中低收入戶或經導師查核學校出具證明之學生,佔法定錄取名額二分之一。

(五)各類獎學金若有餘額時將留用,經審查委員會通過,可適度移作為調増其他類獎學金受獎名額之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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